稅務新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新聞稿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按實際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爸爸媽媽看過來!113 年度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加碼扣更多。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報你知。
-租屋族必看!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 萬元。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的錯誤情形,請多加留意!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新聞稿
-自 114 年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發生折讓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依限上傳。
-營業人網路銷售貨物雖訂有鑑賞期,仍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個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所得,應主動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1 租稅優惠,請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與交貨年度等資訊,以免影響權益。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結算申報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且僅與同類所得(損失)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因車輛汰舊換新取得減徵貨物稅,應留意列帳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記得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申報,自 114 年1 月1 日起新增網路申報方式,省時又便利!
-特定條件機關團體可免辦理 113 年度結算申報。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 0403 花蓮震災勸募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變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留意113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調整重點。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 86 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113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